合肥市大吉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敬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11MA2UGNWR27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楼330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包罚〔2025〕183号
经查,涉案煎炸过程用油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ZQJY-2025-W1010001):检验项目酸价(KOH),计量单位mg/g,标准指标≤5,检验依据GB5009.229-2025(第一法),实测值5.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及抽检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名称为10L金龙鱼非转基因大豆油,系2025年9月25日从鑫粤港(天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件(规格10L*2桶/件、生产日期2025/09/13)并提供了进货单、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经当事人陈述,上述煎炸过程用油是用来制作木棉豆腐、小酥牛肉类油炸食品,每2天更换一次煎炸过程用油,每次更换使用生油量不等,因使用过程油温度没有控制好致使油温过高,导致酸价超标。鉴于煎炸过程用油酸价为动态指标,酸价在加热过程中具体何时达到不合格无法确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煎炸过程用油制作食品的具体数量及销售金额情况无法统计,结合当事人陈述、抽检情况及涉案煎炸过程用油本身属性,以涉案抽检煎炸过程用油数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0.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0.5元。经当事人陈述及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食品被处罚信息。
1;罚款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伍角。
400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