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昭荀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3619361053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新兴工业园河表片区H地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应急罚﹝2025﹞大队-7号
经查,柳州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车间内的硫磺(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序号1290,易燃固体)存放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柳州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序号5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大新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