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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腾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冬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9J27T3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雁门口镇瓦庙街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台门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270420*****20090161,使用登记证编号:起27鄂H02376(22))于2024年3月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本局于2026年4月2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申报检验,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委托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特种设备进行检验,2026年4月15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6QD120260372),检验不合格项目为:主梁悬臂处有私自焊接;遥控装置不符合TSG51-2023中A4.1.3.2要求;未设置双高度限位装置;防风装置无效;高度限位装置无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仍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停止使用并消除事故隐患。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京山)市监特令【2026】第12号后,当事人发布起重机停止使用公告,对该涉案特种设备封存,暂停使用。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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