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祥芝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7E4YFN0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杭州路56号太阳城C座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4〕4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15日,一般项目:家具销售;门窗制造加工;专业设计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地板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根据投诉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在门口装饰墙上粘贴艺术字“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在门口墙柱粘贴宣传设计师海报,在海报下方印有“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以及在迎宾地毯印有“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执法人员对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法人许占峰进行电话询问,因许占峰未在长春本地无法及时回到现场,电话表示没有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授权,并表示回到长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主动到本局接受调查。
2024年11月30日在长春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导下,当事人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店门口主要位置粘贴“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用作宣传展示,从而侵犯“尚品宅配”商标专用权。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在宣传“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期间完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宫空间设计事务所委托加工协议,并以29800元的价格完成该项目。当事人获取该项目后以26300元价格委托二道区嘉德家具加工厂进行加工,以448元进行运输,以1750元进行产品安装。
执法人员在长春市宽城区杭州路56号太阳城C座2号门市暨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现场发现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没有体现出使用“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的情况。因现场工作人员没能配合执法检查,因此现场无法调查获取以“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为盈利方式的项目及合同,在随后的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为盈利的项目及合同。执法人员在调查期间通过调查当事人纳税情况及多次谈话问询均未能发现当事人在宣传“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期间明确使用“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为盈利方式获取项目及合同。当事人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表示,该项目未发生在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店内,没能体现“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虽然项目是发生在宣传“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期间,但是当事人表示未使用“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进行该项目的宣传。因此执法人员认为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在宣传“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期间完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宫空间设计事务所委托加工协议存在时空关联性断裂:涉事合同虽在宣传期间签订,但合同主体、履行地、票据往来均显示与被侵权商标无直接关联;不能认定以“一墅尚品宅配全案设计机构”为盈利获取的项目,所以执法人员建议不能认定该销售合同为违法经营额,应当属于没有违法经营额。
另查明,“尚品宅配”商标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尚品宅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为家居类,商标注册号为第9288036号,有效期2013年07月28日至2023年07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7月27日,该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长春市一墅尚品家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9900.00元。
199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