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周口城投川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贺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MA9M0R779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武盛大道与环湖路交叉口科创产业园3号楼2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人防罚决字〔2023〕18号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对周口城投川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周口城投宸院项目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富民路与莲花路交叉口东北侧建设的周口城投宸院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2023年 7月份开始施工,其中1#楼已建至七层,8#、9#、10#楼已建至八层,11#楼已建至六层,未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周口城投宸院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等),经核实,该项目具有补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条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人防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
警告。并责令你公司限期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元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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