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康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大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MA5UCRTN59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桃园路1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9
(2021)渝0235民初575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三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康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云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5﹞236号
经查,2017年3月2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骨科、妇产科、皮肤科、五官科等(详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桃园路103号从事诊疗服务,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25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并根据《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1号)和当事人在提供的超标准收费明细中统计,当事人在进行诊疗服务时存在的超标准收费具体违规收费情况如下:一、超标准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该项医疗项目为收费等级为甲类,即医保基金报销80%,患者自费20%,当事人提供的超标准收费明细中统计到,该项目总共产生违规收费金额3693元,其中涉及医保内报销2954.4元,患者自费738.6元;二、超标准收取护理费,该项医疗项目为收费等级为甲类,即医保基金报销80%,患者自费20%,当事人提供的超标准收费明细中统计到,该项目总计产生违规金额1355元,其中涉及医保内报销1084元,患者自费271元;三、超标准收取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该项医疗项目为收费等级为甲类,即医保基金报销80%,患者自费20%,当事人提供的超标准收费明细中统计到,该项目总计产生违规金额为993元,其中涉及医保内报销794.4元,患者自费198.6元。上述超标准收费项目共计产生违规收费6041元,医保内报销4832.80元,患者自费1208.2元。2025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云市监责退字〔2025〕11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向患者违规收取的价款。由于无患者或患者家属前来退款,截至2025年6月13日,退款额为零,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8.2元。另查,云阳县医保局已于2025年2月12日责令当事人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8.2元。
-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