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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发创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越毅演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H1W3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永和南街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8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广州进发创意园的物业管理方,负责管理创意园内共6栋物业。计费周期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当事人向广东电网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购电后,向广州进发创意园内的终端用户实施转供电,并为每一终端用户设置用电分表,以先抄表后付费的方式向相关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和综合服务费(或称分摊电费)。当事人在广东电网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购电的用户编号为0800110049150540,购电方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新科经济发展公司,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计费周期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用户编号为0800110049150540的总电表电费实际由当事人向广东电网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缴纳,广州进发创意园内的转供电实际由当事人实施。计费周期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当事人按当月向供电局购电的平均单价(含税)向广州进发创意园内的终端用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另按终端用户当月电费金额的15%向终端用户收取综合服务费,该综合服务费包含了公摊电费、线损电费、电房维护费、设备维修更换费。上述计费周期内,当事人累计共向80户终端用户收取了电费和综合服务费共计1953173.16元,其中电费的计价电量1578148.00千瓦时,在电费中加收费用为246069.51元,违法收取的费用为246069.51元。截止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尚未对违法收取的费用进行退费处理,但已开启退费工作。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当事人在我局监督检查后立即停止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以电量为计价方式向终端用户收取综合服务费,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违反《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规定,构成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46069.51元,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23034.76元。
123034.76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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