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阳光慧农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山永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2MA75QLRW7C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上洛麻村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湟市监处罚〔2025〕20号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其销售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和进货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和进货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一、当事人销售失效“上海硫磺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建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扣押的失效产品(80个上海硫磺皂),处罚款36元(叁拾陆元)。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建议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1袋海底捞火锅蘸料(韭花酱)、1袋速溶牛肉面专用汤料、2袋红烧汁调味料、1袋番茄沙司、1袋泡椒季节、1盒红烧牛肉饭、2袋大湾香陈醋),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建议责令停止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1.没收扣押的失效产品(80个上海硫磺皂),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1袋海底捞火锅蘸料(韭花酱)、1袋速溶牛肉面专用汤料、2袋红烧汁调味料、1袋番茄沙司、1袋泡椒季节、1盒红烧牛肉饭、2袋大湾香陈醋);
2.处罚款1036元(壹仟零叁拾陆元)。
1036.00元
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