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81333401005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团结社区紫玉小区4号楼1层东数18号厅(北1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44号
经查:6月4日早上6点12分,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开始销售药品,至中午11点29分止,期间销售了消炎利胆片、天麻丸、人工牛磺甲硝唑等药品共计58笔,货值金额1401.3元,违法所得1401.3元。该店店长前一天得到通知,第二天伊春市监局来现场核查,以为当天就能发证可以销售药品,在等待核查验收期间销售了上述等药品。现场陈列未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3834.62元,此案货值金额共计65235.92元。销售的药品中,属于处方药的,都凭处方销售。药品全部来自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总部,随货同行单等资料齐全。该药店自5月27日迁至新址后,至6月3日药品上架,此期间没有销售药品。在被发现未经批准变更经营地址销售药品后,该药店停止销售药品,直至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调查认定,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未经批准变更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伊市监交办[2024]23号),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2024年6月18日重新获得药品经营资格;4.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5.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店长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店长的身份;6.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变更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7.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8.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变更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9.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有执业药师审核处方;10.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2024年6月4日销售的药品随货同行单22份,证明所销售的药品是从总公司配送;11.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17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药品进货渠道合法; 12.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2024年6月4日销售处方药的处方11份,证明当事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13.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6月4日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变更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14.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仁和堂药店计算机销售系统销售单查询页面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仅在2024年6月4日销售了药品;15.现场陈列未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63834.62元电脑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1.3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