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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绿然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关宇琴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4L0J4G1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3号1号楼3楼3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308号
2026年4月23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购买1瓶日本“余市”威士忌及两份小吃,共计1958元。其中涉案“余市”威士忌售价为1880元,两份小吃售价分别为30元、48元。经我局核查取证,认定事实如下: 1.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经核查,涉案“余市”威士忌产地为日本千叶县,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日本千叶县被列入我国禁止食品进口的地区,涉案“余市”威士忌属于国家为防病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 2.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涉案“余市”威士忌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举报人取证图片及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该涉案食品未依法粘贴中文标签,当事人对该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3.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余市”威士忌系朋友赴日本旅游购买后无偿赠予当事人的伴手礼,并非当事人主动采购用于经营性销售,因店内工作交接时出现疏漏,不慎将该威士忌误混入在售酒水中对外售出。经查,当事人上述陈述无任何相关佐证材料予以印证,无客观证据支撑,我局依法不予采信。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余市”威士忌的海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进货查验相关材料,未依法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经调解,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赔付6000元,因投诉举报人已将涉案“余市”威士忌饮用完毕,仅将该酒的空酒瓶退回当事人。投诉举报人未反映饮用该酒水后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形,并已向我局提交撤销投诉举报申请。 5.当事人未办理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8年9月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01260026549),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当事人未申请延续许可,在未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开展预包装酒水、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属于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于2026年5月13日办理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择一重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裁量规则,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1、对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不再单独予以行政处罚; 3、对当事人未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次合计罚没款11880元。
10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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