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百胜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天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599195667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西环路甲2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6
(2024)新0203民初2605号
合伙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安程商贸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百胜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6
(2023)新0203民初3184号
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安程商贸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百胜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环克罚(2025)1号
在车辆环检过程中全程未插入OBD读取器,直接出具了397份不同车牌号、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和CVN码均为“6012767GHIJK569A”和“352F3031,36353646”的虚假检测报告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237200.00元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
2025-03-25
2
克区市监质检处罚(2024)193号
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000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3
克区市监稽检处罚(2023)254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650203052307191822179202)显示,其附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第七项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转向系部件、传动系部件、行驶系部件、制动系部件、其他部件)检验结果判定均为合格。该公司检验员在人工检验部分,第七项车辆底盘部件(转向系部件、传动系部件、行驶系部件、制动系部件、其他部件)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进行检验:“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转向机构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该公司检验员在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全程未观察车辆底盘,全程虚晃手锤,手锤未接触被检测车辆底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导致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存在错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000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4
克环克罚字(2023)12号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100000.00元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