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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县美鸿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文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225MAE86UCQ30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融合大厦一楼铺面(自东向西第一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循化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循化县美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加入家电补贴平台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销售“海尔”电热水器。该公司销售的品牌为“美的”产品,当事人对销售的“海尔”牌电热水器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无法提供“海尔”产品的进销货发票,称其朋友要安装一台“海尔”牌电热水器,就从别人的店铺以1235元的价格购进了一台“海尔”牌电热水器,以199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的。除去安装费用300元,违法所得4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5元 2、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1365元。
1365.00元
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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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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