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一杆秤大药房新兴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2MA9FGYCL5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昆仑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梁市监处罚〔2026〕19号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商丘市梁园区一杆秤大药房新兴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药店立即改正。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商丘市梁园区一杆秤大药房新兴路店检查中发现该药店的上述行为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已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查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先后对该单位负责人张蕊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述人员对商丘市梁园区一杆秤大药房新兴路店涉嫌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章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一)项从轻罚款规则要求。
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