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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化隆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克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30224MACY4T9F0K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镇廉租房小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化隆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青海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化隆分公司自2025年2月1日起,向其服务的化隆县群科新区锦绣黄河城小区新入住住户按10元/张收费标准收取首次办理水电卡费用,针对因住户原因造成水电卡丢失,损坏等情况补卡、换卡等业务均按10元/张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通过查看物业负责水电卡办理业务人员与负责水电卡采购入库工作人员日常通过微信对接水电空白原卡购买事宜的聊天记录截图,当事人进卡的成本价为10元/张。截止检查当日,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2日共办理水电卡515张,收取费用共计5150元,其中首次办理水电卡57张,共收取费用为570元,补换卡和首次办理水电卡均以10元/张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依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的门禁卡、预付费电卡、水卡等首次办理应当免费;因业主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等重新补办的,应当按制卡成本收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执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当事人青海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化隆分公司针对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锦绣黄河城小区住户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者不执行政府的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自定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违法事实。
综上,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者不执行政府的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自定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2026年4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化市监责退〔2026〕02号),责令当事人将违规多收取价款570元限期退还住户。至2026年4月21日,已退还多收价款共530元,剩余4户共计40元在公示退款期限内因无法联系到业主,未能够进行退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当事人已退还向53户住户收取的首次办理水电卡费530元,该退还款项依法计入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之规定。当事人期限届满后因无法联系业主难以退还向4户住户收取的首次办理水电卡费共计40元,该未能够退还款项也应依法计入违法所得。即本案违法所得共计为5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570元。 罚没款共计610元。
570.00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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