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铭之宣语造型设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卫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7LRWBF6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吴井路社区居委会环城南路云路中心E幢一楼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353号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官渡区铭之宣语造型设计店开展日常检查,其主要经营内容为理发服务,在对该店所用化妆品检查时发现,该店在购进化妆品时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不知晓其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在购进化妆品时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此导致该店自开业至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另查,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于当天现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4520号),并给予警告,要求其于2023年9月27日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9月27日向我局提供了整改后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