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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晓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577874019X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遥林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9
(2020)吉0605民初472号
合同纠纷
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
刘**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2
2020-08-06
(2020)吉0605民初472号
合同纠纷
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03
2021-05-26
(2021)吉0605执13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与刘**、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8
2020-12-15
(2020)吉0605民初8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魏*与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5
2020-12-23
(2020)吉06民终839号
合同纠纷
刘**与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5
2020-10-15
(2020)吉0605民初472号
合同纠纷
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与刘**、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30
2020-06-18
(2020)吉0605民初159号
合同纠纷
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与刘**、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08
2018-11-16
(2018)吉0605民初1242号
曹**与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839.28元
民事案件
7
2019-04-19
2019-02-25
(2019)吉06民终74号
劳动争议
白山市宝吉滑石有限公司与曹**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4-03
2019-02-25
(2019)吉06民终74号
劳动争议
白山市宝吉滑石有限公司与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3-22
2019-03-21
(2019)吉0605执148号
劳动争议
曹**与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源)应急罚﹝2026﹞004号(单位)
2026年4月21日至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执法二处按照监察执法计划联合白山市应急局、江源区应急局对白山宝吉滑石有限公司,检查时该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26项隐患问题,其中10项隐患问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1.地面主通风机房配电室入口未悬挂醒目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示标志。2.通风系统图中2#测风站风量标注与实际不符,标注风量为1147m3/min,实际为300m3/min;供配电系统图未标注发电机的容量,地面3台变压器未编号。3.+605m中段5-1穿脉等几处密闭墙未留有泄水孔。4.+617m中段井巷的分道口未设路标。5.+617m、+605m中段巷道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未对喷体做厚度和强度检查。6.井下两台照明变压器未采用专用线路供电。8.矿山未按初步设计说明书要求在Ⅶ线上布置2个地面沉降监测点,只布置1个。9.2026年4月1日《+617m水泵点检查记录》有检查人员王海龙签字记录,当日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此人未到过+617m中段水泵点。10.矿山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后,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并归档。以上行为第1项问题:地面主通风机房配电室入口未悬挂醒目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示标志。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3条: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第2项问题:通风系统图中2#测风站风量标注与实际不符,标注风量为1147m3/min,实际为300m3/min;供配电系统图未标注发电机的容量,地面3台变压器未编号。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第3项问题:+605m中段5-1穿脉等几处密闭墙未留有泄水孔。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8.6条: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并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第4项问题:+617m中段井巷的分道口未设路标。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第5项问题:+617m、+605m中段巷道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未对喷体做厚度和强度检查。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7.7条:喷锚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应对锚杆做拉力试验,对喷体做厚度和强度检查;第6项问题:井下两台照明变压器未采用专用线路供电。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5.4条:照明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照明电源应从其供电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第8项问题:矿山未按初步设计说明书要求在Ⅶ线上布置2个地面沉降监测点,只布置1个。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16条:地下开采的矿山应对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监测。第9项问题:2026年4月1日《+617m水泵点检查记录》有检查人员王海龙签字记录,当日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此人未到过+617m中段水泵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10项问题:矿山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后,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并归档。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人民币6.3万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3000.00元
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白山市江源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