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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泗华路余中术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中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605W4Y6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泗华路213号负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渝0103民初398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河南正康粮油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仁合意副食经营部,万州区泗华路余中术副食店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1-05-12
(2021)渝02民初4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万州区泗华路余中术副食店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07
(2021)渝02民初4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万州区泗华路余中术副食店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7
2025-01-16
(2024)渝0103民初398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万州区某副食店,重庆市某副食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1
2021-04-28
(2021)渝02民初4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州区泗华路余中术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5〕75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成立,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泗华路213号负一层从事服装销售等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万州区佳辉针织商行以36.00元/套的价格购进的6套商标为“宜芳儿”型号为3XL,由广东省普宁市炜翔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家居服,以49.00元/套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家居服进行抽样。2025年10月20日,本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鞋类皮革毛皮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四川中安天益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编号为NO: 25PGJC0305《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17-2014《针织家居服》标准,依据《睡衣居家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基数为6套,其中抽样买走的1套,剩余5套(包括备样1套)当事人因担心抽样不合格于2025年8月16日已退回万州区佳辉针织商行。 故货值金额:49.00元/套×6套=294.00元,违法所得:49.00元-36.00元=13.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元整(¥13.00)。
3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2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479号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成立,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月15日),在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泗华路213号负一层从事食品经营等活动。 2023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罗智猛、冉远生与检测机构“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样工作人员杨科、陈玉梅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对当事人待售的“红小米椒、芹菜、老姜、散装豆干、好利园金沙手撕面包、淮山山药片、散装素牛肉、天友谷香绿豆爽、旺仔果汁牛奶”等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2023年7月21日,本局收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编号为“NO:4423005374”的《检验报告》一份。 “NO:4423005374”的《检验报告》所指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红小米椒”,系2023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与“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红小米椒进行抽样,编号SBJ23500000806033278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信息为“样品名称红小米椒;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06-08;抽样基数8.5kg;抽样数量3.078kg;备样数量1.503kg;单价27.6元/kg;第三方企业信息企业名称陈名田;企业地址百安港农贸批发市场”。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批不合格红小米椒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向位于万州区百安港农贸批发市场的重庆满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民田)处23.53元/kg的价格购进8.5kg(1件),进货金额200元,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截止2023年7月21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以27.6元/kg的价格将抽样基数8.5kg红小米椒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34.6元(27.6元/kg×8.5kg)。 因顾客购买红小米椒称重时塑料袋沾水,多次累计后较进货数量8.5kg多出0.05 kg(2023年6月10日销售给检验机构样品3.078kg+2023年6月11日销售统计5.476kg-进货数量8.5kg=0.05kg),且当事人未上税,故违法所得认定为236.08元(2023年6月10日销售给检验机构样品3.078kg支付的84.95元+2023年6月11日销售统计5.476kg小计金额151.13=236.08)。 2023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4423005374号”《检验报告》和“(顺序号)SBJ23500000806033278ZX号”《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