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鑫铭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景和 | 注册资本:10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MA1CHPAD0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金科路北侧00单元01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5月6日9时33分,5月10日8时42分,5月14日11时19分,对小型普通客车黑B2F251、小型轿车黑BE191Q、小型轿车黑B157W2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外观检验人员未按照GB38900-2020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被检车辆进行“安全装置应急停车安全附件”的目视检查,而是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角架、反光衣进行替代检查,当事人分别出具了3份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截止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涉嫌虚假的检验报告3份,编号分别为240506230001N0292663、240510230001N0378524、240514230001N044213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在对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未按照GB38900-2020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被检车辆进行“安全装置应急停车安全附件”的目视检查,而是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角架、反光衣进行替代检查的违法事实以及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当事人检验车间内,鑫铭远安检1号线-外检左前-A摄像头录制的5月份上旬三个时间段监控录像刻录光盘、视频截图和3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开展机动车检验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角架、反光衣进行替代检查,并出具3份“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允许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事实; 4.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外观检验员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任命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外观检验员的合法身份; 5.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外观检验员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外观检验员在检验机动车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1、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000元。
3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2
铁锋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5月6日9时33分,5月10日8时42分,5月14日11时19分,对小型普通客车黑B2F251、小型轿车黑BE191Q、小型轿车黑B157W2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外观检验人员未按照GB38900-2020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被检车辆进行“安全装置应急停车安全附件”的目视检查,而是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角架、反光衣进行替代检查。当事人分别出具了3份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截止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共出具涉嫌虚假的检验报告3份,编号分别为240506230001N0292663、240510230001N0378524、240514230001N044213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在对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未按照GB38900-2020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被检车辆进行“安全装置应急停车安全附件”的目视检查,而是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角架、反光衣进行替代检查的违法事实以及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当事人检验车间内,鑫铭远安检1号线-外检左前-A摄像头录制的5月份上旬三个时间段监控录像刻录光盘、视频截图和3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开展机动车检验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角架、反光衣进行替代检查,并出具3份“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允许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事实;
4.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外观检验员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任命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外观检验员的合法身份;
5.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外观检验员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机动车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罚款300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