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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诚信种业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艳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41EQM1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镇第十二中学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诚信种业商店,于2026年1月20日以每吨2775.00元的价格,从辽宁津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10月11日生产的喜嘉源牌稳定性复合肥料4吨(含量N26P2O511K2O11总养份≧48%、低氯、40公斤装),购进后以每袋130.00元的价格出售。进销货台账齐全,购货款11100.00元,销货款13000.00元,违法所得1900.00元。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时,当事人已将此批肥料全部售出。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6年农资市场监督抽检,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抽样检验。2026年3月5日,抽样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诚信种业商店,对销售的辽宁津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1日生产的喜嘉源牌稳定性复合肥料4吨(含量N26P2O511K2O11总养份≧48%、低氯、40公斤装)进行现场抽样。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章序号85裁量标准。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1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00.00元。共计:14900.00元。
13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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