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春莹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玉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ABUN65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街道客商楼7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90号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双城区春莹蛋糕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张艳红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3MA1ABUN658)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301130078179)同时在现场负责人张艳红的陪同下对该商店进行了检查,在该商店销售区域发现该商店自制的糕点锅巴(8袋)、江米条(4袋)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该商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双城市监询通【2026】50008号),通知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含裱花蛋糕)制售。经询问核实,现场发现的锅巴及江米条系该商店于4月1日加工制作,共计制作锅巴(8袋)、江米条(4袋),截至案发时未发生销售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对店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询问,当事人称知晓散装食品需标注相关信息,但因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且认为自制糕点保质期较短,无需特意标注,同时该商店未留存任何制作记录和销售凭证,无法准确核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哈尔滨市双城区春莹蛋糕店(个体工商户)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