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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兴美佳生鲜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牟晓晓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GQHR4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北兴家源6号楼1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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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137号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宝清县兴美佳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大碗酸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BJ25230000250345461ZX,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 2025年10月14日立案,并指定苏薪为主办人,于亮赫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兴美佳生鲜食品超市于2025年8月10日从哈尔滨市平房区锐菘合酸菜加工部购进的,该大碗酸菜销售价格7元/袋,共购进5件,一件10袋(1000克),除样品9袋外,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大碗酸菜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测报告。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按照要求在其店的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报告了整改情况。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兴美佳生鲜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 《检验报告》(NO:2025CJ7552)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2025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正确履行职责,送达了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以及当事人销售的大碗酸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事实。 4.2025年10月27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排查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免予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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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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