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福园农资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DDM7NU3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横四道街南20米路东侧(安虹街8委)(住所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安达市福园农资商店使用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及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 经营场所位置、当时经营情况。
2.现场拍照照片二张 ,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等情况,与现场笔录相互印证。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均由被委托人与取证人签字确认。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一般处罚:罚款400元。
400.00元
-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