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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池店镇张剑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NX690B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仕春工业区禾恒蔬菜批发仕春2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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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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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12-13号
2024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英林镇刘恒便利店涉案不合格水豆腐的供货商晋江市池店镇张剑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从业人员3名,经营摊位面积共37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ZFJC2024C0605044]中晋江市英林镇刘恒便利店于2024年6月3日向该食品商行采购的水豆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水豆腐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商资质证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调查。 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涉案水豆腐(购进日期2024年6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ZFJC2024C060504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实测值为0.936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根据《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涉案食品中铅、苯甲酸检出值是否存在“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等情形的意见》(泉食安办认定[2022]1号)的专家论证意见,非发酵性豆制品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安全管理限值为1g/kg,由此认定涉案批次水豆腐属于超标食品,但不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 当事人向福建禾恒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晋江市池店镇仕春工业区禾恒蔬菜批发市场274、275号摊位,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从业人员3人,经营面积为37平方米,每月经营额不足10万元。 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向供货商龚先生购进涉案水豆腐11盘,采购价13元/盘,总采购价143元。销售价15元/盘,销售1盘给晋江市英林镇刘恒便利店,另外10盘全部销售给到店的顾客,经营额165元,获利22元。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证件、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并将泉州市康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提供给晋江市英林镇刘恒便利店作为涉案批次水豆腐的合格证明文件。 2024年9月30日,本局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南市监函复﹝2024﹞13-201号)答复:涉案水豆腐不是泉州市康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泉州市康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交易往来,未直接向当事人提供生产日期为20240603的嫩豆腐“出厂检验报告”。2024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就上述答复内容再次进行调查,经核实,经营者张剑的妻子陈婷为当事人店铺采购员,负责与泉州市康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采购,该公司向陈婷提供生产日期为20240603的嫩豆腐“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提供供货商龚先生的联系电话,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核实双方交易的情况,对方未能提供身份信息和相关经营情况,且后续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因此无法进一步调查供货人情况。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地址“晋江市池店镇仕春工业区禾恒蔬菜批发仕春275号”与实际经营地址“晋江市池店镇仕春工业区禾恒蔬菜批发市场274、275号”不一致。当事人增加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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