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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鲍文山西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鲍文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5U0KH3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通大街河北大路交叉路口(河北酒家饭店斜对面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号
经调查核实李博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鲍文山西医内科诊所)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使用假药艾司唑仑片的违法行为存在。 该诊所确实购进销售过艾司唑仑片,共购进15瓶,每瓶100粒,购进金额225.00元,共销售2瓶,一次20片,是以0.2元一片销售的,一瓶卖20元,一共卖了2瓶,共200粒,0.2元一粒,共计40.00元,都是现金支付的,剩余13瓶艾司唑仑片已被李博一销毁。根据其销售价格认定其货值金额总额为300.00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
经调查核实李博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鲍文山西医内科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使用假药艾司唑仑片的违法行为存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经案审会通过,决定对李博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鲍文山西医内科诊所)按使用假药艾司唑仑片给予行政处罚,给予李博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鲍文山西医内科诊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二、并处罚款150000.00元; 三、罚没款合计:150040.00元。
150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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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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