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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长明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660226793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中段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4
(2023)辽0203民初562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月田中和(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商传媒分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
2022-07-20
(2022)辽0203民初5585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月田中和(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商传媒分公司,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05
(2017)京0115民初1329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7
2022-11-24
(2022)辽0203民初5585号之一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月田中和(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商传媒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1
2019-03-07
(2019)黑08民初13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27
2019-03-26
(2019)黑01民初489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前进区新玛特购物广场潮品数码生活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9-03
2018-04-27
(2018)黑0804民初173号
合同纠纷
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30
2018-08-16
(2018)黑0804民初7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与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12
2017-12-07
(2017)京0115民初13296号
合同纠纷
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与李**、大商集团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2-28
2015-12-28
(2015)前民商初字第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郜**与大商集团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0940.00元
民事案件
8
-
2016-04-12
(2016)黑08民终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商集团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前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开始经营,于2023年12月10日在黑龙江邦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购的该批次“熟鲜笨榨大豆油”,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熟鲜笨榨大豆油”供货者的资质、进销台账等相关材料,也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共购进10桶,每桶1升,进货价38.5元一桶,售价43元一桶,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保质期18个月,已全部售完(其中6桶为有偿抽样),货值430元,违法所得430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对经理牟晋荣进行了一次询问,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情况。 2.2024年3月1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情况。 3.2024年4月17日,《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四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熟鲜笨榨大豆油抽检不合格情况。 4.2024年4月17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熟鲜笨榨大豆油抽检不合格情况。 5.2024年4月18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销售情况。 6.2024年4月23日, 牟晋荣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高长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 7.2024年4月23日,牟晋荣提供的《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高长明委托牟晋荣全权配合处理涉嫌经销不合格熟鲜笨榨大豆油一事。 8.2024年4月23日,牟晋荣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 9.2024年4月23日,对牟晋荣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证明不合格熟鲜笨榨大豆油的来源、价格、数量等情况。 10.2024年4月23日,牟晋荣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11.2024年4月23日,牟晋荣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证照。 12.2024年4月23日,牟晋荣提供的《检验报告》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知道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13.2024年4月23日,牟晋荣提供的大商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购和销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
30000.00元
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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