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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渝轩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小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7LKA1Q4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78号海怡天星海湖国际社区3号楼负1-1、A区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火锅店,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23年12月起,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持续从美佳厂购进洗涤剂,用于地面、工作衣物及厨房餐具的清洗。采购过程中,双方未签订过购销合同,当事人查验过美佳厂的营业执照,另提供有美佳厂提供的《检验报告》No:2024-03QF25029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13DV103529。双方交易的具体过程为:在当事人店内有洗涤剂需求时,店内致电美佳厂工作人员购买洗涤剂,后由美佳厂配送洗涤剂到店,随货附带《重庆市涪陵美佳日化发货单》(单中对洗涤剂写作洗洁精),店内收到货后会对洗涤剂重量进行称重核实,并开具《入库单》(单中对洗涤剂写作洗洁精),美佳厂持《入库单》到涪陵南方鸭肠王财务室进行结账。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在当事人见证下,依法对当事人被扣押的洗涤剂进行抽检,抽样数量:2.51L,备样数量1.25L,抽样基数150L,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1月1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抽检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4-42SH100576。报告显示该批次洗涤剂:经检验,总有效物含量和去污力项目不符合GB/T9985-2022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总有效物含量(%),技术指标15,检测结果4,去污力,技术指标标准餐具洗涤剂,检测结果标准餐具洗涤剂,检验依据GB/T9985-2022《手洗餐具用洗涤剂》、GB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2024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此《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抽检的结果,并告知其享有的复检、异议申请等权利,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截至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保存的洗涤剂采购单据为18张入库单和4张转账记录单,单据记录的洗涤剂共有2225kg,共花费2225kg*1.6元/kg=3560元。故认定货值金额为35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标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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