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鹏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345617911F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906号润泽庭院商业C段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9
2017-06-22
(2016)甘0702民初9625号
劳动争议
李*与张掖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89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6﹞113号
现查明,根据张掖市物价局文件(张市价发[2016]114号《关于调整张掖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5元/立方米;张掖市物价局文件(张价管发[2010]25号《关于执行第二步城市供水价格方案的通知》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45元/吨;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张发改价格成本〔2020〕30号)《关于公布张掖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等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物业公司可以按0.1元/M3收取二次供水转供费。甘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改发〔2024〕117号)《关于调整甘州区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水资源费执行标准为0.29元/M3;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水利厅(甘财税[2024]19号)《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州区城区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35元/M3;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张发改价格〔2025〕273号)《关于规范甘州区物业服务费行为的通知》,取消物业公司二次加压供水0.1元/M3的收费。自2016年8月1日起,甘州区城区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0.95元/M3。水费收取标准为:2.6元/吨(其中基本水价:1.45元/吨,污水处理费:0.95元/吨,水资源税:0.1元/吨,二次加压费:0.1元/吨)。自2024年8月1日起甘州区城区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29元/M3,水费收取标准为:2.79元/吨(其中基本水价:1.45元/吨,污水处理费:0.95元/吨,水资源税:0.29元/吨,二次加压费:0.1元/吨)。自2025年3月1日起甘州区城区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35元/M3,水费收取标准为:2.85元/吨(其中基本水价:1.45元/吨,污水处理费:0.95元/吨,水资源税:0.35元/吨,二次加压费:0.1元/吨)。自2025年9月15日起甘州区城区公共供水取消二次加压供水0.1元/吨收取,水费收取标准为:2.75元/吨(其中基本水价:1.45元/吨,污水处理费:0.95元/吨,水资源税:0.35元/吨)。依据上述政策文件和根据从物业公司润泽庭院小区电脑收费系统调取并打印的59页水费收取明细表,经执法人员查对核算,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政府指导价水费收取标准为:2.79元/吨,物业公司按照2.89元/吨收取水费,共收取909户居民水费,共计40726吨水,多收取4072.6元水费;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政府指导价水费收取标准为:2.85元/吨,物业公司按照2.89元/吨收取水费,共收取531户居民水费,共计22934吨水,多收取917.36元水费;2025年9月15日起,政府定价水费收取标准为:2.75元/吨,至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物业公司按照2.89元/吨共收取229户居民水费,共计10171吨水,多收取1423.94元水费;该物业公司合计多收取润泽庭院小区住户水费共计6413.9元。截至2026年3月5日,多收取水费6413.9元已全部清退。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取居民水费的行为,经2025年12月15日复查复核,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对张掖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1282.78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282.78元,大写壹仟贰佰捌拾贰元柒角捌分整。
1282.78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2
甘州市监处罚﹝2026﹞113号
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多收取居民水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构成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多收取居民水费的的违法事实。
给予违法所得金额6413.9元0.2倍的罚款:1282.78元。
1282.78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