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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欣沐母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81MA4PLHBC6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东塘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市监处罚〔2023〕140号
2023年6月9日,本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6月1日,本局食品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达维尼?”原味营养面条(生产商:河北玉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11301300066)和“MiaoMeioj?”日式脆米条(生产商:龙海市响当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35068100902),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汨市监桃林所责改〔2023〕22号),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6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随机抽查店内货架上“G.DUKE KIDS”薯条蛋糕(生产商:福建省飞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5068103201)和“卡士日记”京都果町酸奶味布丁(生产商:晋江麦斯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5058202183),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2
汨市监处罚【2023】138号
2023年6月9日,本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6月1日,本局食品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达维尼?”原味营养面条(生产商:河北玉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11301300066)和“MiaoMeioj?”日式脆米条(生产商:龙海市响当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35068100902),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汨市监桃林所责改〔2023〕22号),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6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随机抽查店内货架上“G.DUKE KIDS”薯条蛋糕(生产商:福建省飞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5068103201)和“卡士日记”京都果町酸奶味布丁(生产商:晋江麦斯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5058202183),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七“(二)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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