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小陈烧田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殿平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DLKP824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幸福东路20号3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49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种不合格食品系2026年3月25日从襄阳竹叶山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①小尖椒(辣椒),共购进10kg,进价8.6元/kg,售价9.96元/kg;②马水桔,共购进10kg,进价6.6元/kg,售价7.96元/kg;③泡泡椒(辣椒),共购进10kg,进价6.5元/kg,售价7.96元/kg。上述3种不合格食品于抽样当天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101号,要求当事人于3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3种食品的购进票据或记录以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尖椒(辣椒),马水桔,泡泡椒(辣椒)货值金额共计258.8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共计258.8元。
在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小尖椒(辣椒),马水桔,泡泡椒(辣椒)进行召回,当事人于2026年6月5日向本局提供了召回情况说明,截止2026年6月5日上述3种不合格食品零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8.8元;
2.罚款10000元。
共计罚没款10258.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8.8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共计罚没款10258.8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