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培昆摩托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培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1MA30RL0D3Y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2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106号
1.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修订)》中“产品种类及代码:57.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对产品种类的描述: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产品适用范围:摩托车乘员头盔;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说明:适用标准:GB811”的描述界定,当事人用于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当事人销售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却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过CCC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适用标准为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根据GB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8.1标志、标识8.1.1每顶头盔上都应有以下永久性标志:a)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或者“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b)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地址;c)商标或厂牌;d)类型(“A1”“A2”“A3”“B1”“B2”“B3”);c)限制使用标识(A3类型头盔应加施如图19标识,B1类型、B2类型、B2类型头盔应加施如图20标识);f)产品型号、规格(“特小”“小”“中”“大”“特大”);g)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h)产品执行标准编号;i)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如有);j)头盔质量(kg);k)合格标志。8.1.2每项头盔壳体外表面的后部应有用于识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识。头盔种类标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摩托车乘员头盔均未标示产品名称、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故上述涉案摩托车乘员头盔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