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张赛雪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赛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G4J7B3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石材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46号
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属于小食杂店,经营面积约 30平方米。在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店里正在销售的3款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具体是:一、肉肉脆蛋糕,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413,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3/10/06,数量是8袋,现场称重共计0.54kg。二、蛋黄三角蛋糕(肉松沙拉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8176,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3/10/04,数量是3袋,现场称重共计0.2kg。三、相伴华夫蛋糕,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2276,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06/01,数量是3袋,现场称重共计0.105kg。上述3款食品销售价格均为18元/kg,总计货值金额15.21元,在超过保质期后均未售出,无获利。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 8袋肉肉脆蛋糕、3袋蛋黄三角蛋糕(肉松沙拉味)和3袋相伴华夫蛋糕。
二、罚款 3000 元。
30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06-30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