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鑫动力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212MA0WW13G3Y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819-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3
(2025)辽0212民初10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丁*
大连绿洲房屋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鑫动力电动车行,旅顺水师营物业管理中心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4
(2025)辽0212民初10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丁*
大连市旅顺口区鑫动力电动车行,大连绿洲房屋有限公司,旅顺水师营物业管理中心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旅市监处罚〔2025〕63号
经查,2025年6月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对“型号TDT1395Z,生产日期2025.05.29,生产单位名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动自行车抽样,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5年7月14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整车质量,标准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含蓄电池及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所有配件,但不含非车载充电器)。检验结果:58.8kg,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互认协同充电,标准要求:车辆蓄电池系统应有与充电器互认协同充电的功能。蓄电池系统充电应与充电器进行互认协同识别,通过后才能开始充电工作。检验结果:蓄电池系统与充电器未进行互认协同识别即可进行充电。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辽宁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邮政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邮寄了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签收了邮件,视为送达。另查,2025年5月31日,当事人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2200元/台的价格购进2台涉案品牌型号规格电动自行车。2025年6月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售出1台,另外1台作为抽检备份样品封存于店内,销售价格2450元/台,故销售金额为245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900元,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2.罚款人民币49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150元,上缴国库。
4900.00元
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