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蔡明纬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利 | 注册资本:45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7KNL1U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30号
现已查明:1.上述两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购进及库存情况如下:①“百家鲜”蒜蓉辣椒酱,净含量:228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广东百家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当事人2025年7月份从郧西菜市场上直接购进的,购进1瓶,购进价格15元/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②“腾达”甜面酱,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系当事人2024年从郧西县小河市场购进的,购进4瓶,购进价格6元/瓶,使用3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上述两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1元。
2.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郧西市监责改〔2026〕30号)。
3.经本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有效证据核实违法所得,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违法所得不再单独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百家鲜”蒜蓉辣椒酱1瓶,“腾达”甜面酱1瓶);
2.并处罚款3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百家鲜”蒜蓉辣椒酱1瓶,“腾达”甜面酱1瓶);
3.并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