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林区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禚园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054093257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红石临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21号
经查,2025年7月15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任绘蓉、魏强、杨航联合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燕仁全、赵家伟、金祖旭到达位于桦甸市红石临江的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林区加油站对该加油站在用加油枪开展监督抽检。该加油站在用加油枪共4把,按照50%的抽查比例,现场抽检了该加油站在用加油枪2把:1机1枪0#柴油的示值误差为1.22%,重复性为0.04%;3机3枪E92#汽油的示值误差为1.55%,重复性为0.02%。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值为0.3%,在用1机1枪和3机3枪的示值误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了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结果通知书2份:1机1枪和3机3枪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未提出异议。2025年4月29日至7月15日期间,1机1枪0#柴油和3机3枪E92#汽油的货值金额为1321689.97元。
当事人加油站内1机1枪和3机3枪检定的示值误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7月15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任绘蓉、魏强、杨航联合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燕仁全、赵家伟、金祖旭到达位于桦甸市红石临江的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林区加油站对该加油站在用加油枪开展监督抽检。该加油站在用加油枪共4把,按照50%的抽查比例,现场抽检了该加油站在用加油枪2把:1机1枪0#柴油的示值误差为1.22%,重复性为0.04%;3机3枪E92#汽油的示值误差为1.55%,重复性为0.02%。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值为0.3%,在用1机1枪和3机3枪的示值误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现场继续对剩余的2把在用加油枪进行抽检,2机2枪0#柴油的示值误差为0.12%,4机4枪E92#汽油的示值误差为0.12%。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了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结果通知书2份:1机1枪和3机3枪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现场对1号和3号加油机的铅封进行了查看,未发现破坏、改动、拆装加油机和铅封的情况。该加油站的4把在用加油枪均在2025年4月28日由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强制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
综上所述,你单位使用销售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超过计量允许误差3倍以上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违法程度较重,符合“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821.89元。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821.89元。
3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