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市张霞酒业门市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霞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E1HQQ37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程集镇姚集村2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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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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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88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建立完善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悔过态度诚恳,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整。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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