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黄商昱森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小花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1MAD5HAT9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古城大道 436 号“昱森广场”第一层部分商业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6〕70号
(一)涉案产品进货及销售情况。2026年2月6日采购蔡腊香腊鸭腿100kg,2月10日采购风干腊鸭50只。涉案产品供货商为湖北蔡腊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遂川县共裕腊味加工厂(小作坊登记证编号:ZFDJ04360827224111),执行标准为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涉案产品仅限门店对外零售,无内部领用、无偿赠送等情形。蔡腊香腊鸭腿拆分散装销售,单价19.8元/kg;风干腊鸭按只销售,单价19.8元/只。
(二)抽检不合格认定情况。依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蔡腊香腊鸭腿过氧化值实测值3.5g/100g、风干腊鸭过氧化值实测值2.3g/100g,均超过国标≤1.5g/100g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过氧化值是判定食品油脂酸败的核心指标,本次超标系流通环节贮存条件不达标引发的理化性变质,产品外观无明显异常。本局已依法送达检验文书并告知复检权利,当事人对抽样流程、检测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自愿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指标超标腌腊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规定。
(三)经营管理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一是食品贮存不达标,涉案产品标示需-18℃冷冻保存,当事人违规存放于常温开放式冷冻展示柜,温度不达标加速产品油脂氧化,是指标超标的直接原因;二是进货查验流于形式,虽索取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但未严格核查产品贮存要求及理化风险,散装食品台账记录不完善;三是日常管理不严,食品巡检、温湿度管控、资料归档等常态化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货品流向及风险隐患情况。截至2026年4月30日,涉案蔡腊香腊鸭腿进货100kg,已销售80kg,现场扣押剩余20kg;风干腊鸭50只已全部售罄。本案系网络抽检发现,产品销售范围有限,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主观过错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涉案产品超标系长期贮存不当引发的缓慢理化变质,肉眼难以识别,不存在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牟利情形。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配合扣押处置不合格货品,全面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六)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认定。依据食品安全货值认定规则,涉案产品合计货值金额2970元,其中蔡腊香腊鸭腿货值1980元、风干腊鸭货值99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因当事人无法精准区分单批次进货、仓储分摊成本,结合食品安全从严监管要求,本案不予扣除任何经营成本,以涉案产品全部销售收入核定违法所得297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安全管控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储存保管全流程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依法扣押的20kg不合格蔡腊香腊鸭腿,作无害化处置;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4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174元。
3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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