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润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继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B7UCF8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92号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1
产品责任纠纷
纪**
哈尔滨润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4-01-09
产品责任纠纷
纪**
哈尔滨润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236号
经查,当事人从业务员手中购进12盒日文包装的尿路结石治疗剂(肾结石排石药优克隆),无随货同行单等购进资质手续,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于2023年3月25日,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给投诉人,总销售价格为4000.00元,货值金额为4000.00元,违法所得40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3、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4、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5、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相关情况;6、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相关情况;7、涉案产品图片一份1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截一份1页、与涉案产品同品牌、同功能、国产分装合法上市药品外包装证明图片一份2页,证明涉案产品为进口药品且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情况;8、投诉者提供的付货票复印件、微信付款截图打印图片一份共2页,其他材料刻录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相关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合计104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