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滢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海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340070486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聚源街50号8栋6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6
(2024)粤0192民初121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毅滢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鹏曼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4-09-11
(2024)粤0192民初121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毅滢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鹏曼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3
(2024)粤0192民初121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毅滢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鹏曼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4-10-23
(2024)粤0192民初121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毅滢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鹏曼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7
2024-11-29
(2024)粤73民终9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764号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0:L23081301)显示,广州毅滢灯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四眼正白面光灯(影视舞台灯)”(规格型号:COB4ZA、生产证名称:广东省捷创灯光音响科技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项目标记、结构(含光生物危害)、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防触电保护不符合GB 7000.217-2008和GB 7000.1-2015标准,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不符合GB 7000.1-2015标准,谐波电流不符合GB 17625.1-201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毅滢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负责人肖颂送达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0:L23081301)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NO:440023120620428C)。该公司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现场对该公司的现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见到上述检验报告内所附的产品。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核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到我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广东省捷创灯光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9个涉检批次“四眼正白面光灯(影视舞台灯)”(规格型号:COB4ZA),进货价格为200元/个,该批次产品均已销售,销售价格为264元/个。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共计4911元,产生违法所得1111元。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NO440023330160236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和销售订单记录证实。经当事人证实并签名确认。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代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眼正白面光灯(影视舞台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四眼正白面光灯(影视舞台灯)”产品,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911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11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6022元。)
4911.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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