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泽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永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27MA7XA2560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皋落乡皋落街健康路特色食品双创基地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垣市监处罚﹝2024﹞10号
2023年12月18日,生产股接到我局12315转交的苏伟洪的投诉举报复议函,投诉举报人称自己于2023年6月12日在抖音平台山西阳泽食品有限公司店铺(聪明哥食品)购买核桃油1份,单价22.64元,订单号6949284879739065470,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其标题宣传辅食存在冒充辅食的情形,产品的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2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公司库房内存放有德汪聚牌核桃油7罐,其外包装及标签未见标注此产品为婴幼儿食品,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抖音账号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名为“聪明哥食品”的店铺中销售的食用核桃油产品,标题标注为“德汪聚低温冷榨核桃油250毫升/瓶孩童辅食营养无添加健康好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经请示分管领导,于2024年1月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2月10日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聪明哥食品”的店铺开始销售食用核桃油,该店多次上架发布销售名称为“冷榨核桃油辅食用油营养食用油无添加好油”“德汪聚低温冷榨核桃油给老人宝宝选择最好的辅食添加凉拌”“德汪聚低温冷榨核桃油250毫升/瓶辅食添加凉拌调菜”“德汪聚低温冷榨核桃油250毫升/瓶孩童辅食营养无添加健康好油”的食用油产品,当事人称,其发布的产品标题标称的内容无科学依据,是为了更好的销售而自己编造的。当事人制作店铺广告页面的费用为200元,自2023年2月10日以来,当事人共销售核桃油66单,共计83罐。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以行政下处罚:罚款720元。
72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2
垣市监处﹝2024﹞10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2月10日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聪明哥食品”的店铺开始销售食用核桃油,该店多次上架发布销售名称为“冷榨核桃油辅食用油营养食用油无添加好油”“德汪聚低温冷榨核桃油给老人宝宝选择最好的辅食添加凉拌”“德汪聚低温冷榨核桃油250毫升/瓶辅食添加凉拌调菜”“德汪聚低温冷榨核桃油250毫升/瓶孩童辅食营养无添加健康好油”的食用油产品,当事人称,其发布的产品标题标称的内容无科学依据,是为了更好的销售而自己编造的。当事人制作店铺广告页面的费用为200元,自2023年2月10日以来,当事人共销售核桃油66单,共计83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人投诉举报单一份、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网页广告截图四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核桃油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购进票据复印件二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两张、当事人开设的抖音平台店铺“聪明哥食品”页面截图三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广告页面制作费用支付凭证、账目明细及情况说明一份,广告网页制作人情况说明一份,销售订单清单23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所花费的费用及当事人销售的核桃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抖音店铺删除虚假广告后的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积极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6.办案人员调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以上证据为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
罚款0.072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2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