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峰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72659810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东山路3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24
(2021)浙0726民初210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1-02-24
(2021)浙0726民初210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万*
王**,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21-02-02
(2021)浙0726民初210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万*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王**
浦江县人民法院
4
2021-02-02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万*
王**,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5
2019-01-09
(2018)浙0726民初9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邓**
浦江县人民法院
6
2019-01-03
(2018)浙0726民初9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王**
浦江县人民法院
7
2019-01-02
(2018)浙0726民初9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蔡**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09
(2017)浙0726民初4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朱**
裁判文书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17-11-01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17-08-04
(2017)浙0726民初51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4
2017-07-25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浦江县人民法院
5
2017-07-19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1
2023-08-24
(2023)浙0726执950号
民事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17
2021-12-13
(2021)浙0726民初4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726执2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31
2018-06-25
(2018)浙0726执9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12
2018-07-10
(2018)浙0726民初46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与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31
2019-10-30
(2019)浙0726执2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0-28
2019-09-23
(2019)浙0726执2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3-13
2019-01-09
(2018)浙0726民初9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与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2-31
2018-03-05
(2017)浙0726执5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2-31
2018-12-26
(2018)浙0726民初9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江应急罚决﹝2025﹞第000047号
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东山路333号实施了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31000.00元
浦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