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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二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347199514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石洞街白云洞二路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向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规格/剂型:20mg*28片 薄膜衣/片剂;生产厂商: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原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68876;生产日期:2023-09-16;有效期至2026-08-3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购进数量5盒,购进单价162.38元/盒,购进金额811.9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批次药品符合“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3日、2024年8月4日、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28日各销售1盒上述药品至患者,截止目前5盒药品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88元/盒,销售数量5盒,销售金额9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40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执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药品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等材料进行了查验,履行了法定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40元。
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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