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五汛镇称盘炸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月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2MAEMENTKXK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五汛中路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滨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上级供应商鑫全悦(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17.9元/袋的价格购进“炸鸡伴侣酱(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5年8月22日,保质期6个月)”10袋(1箱),后于2025年10月29日起将其作为原料用于制售餐饮服务中的食品。上述炸鸡伴侣酱(净含量1千克)2026年2月22日到期之后被当事人使用2袋,截至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剩余4袋。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其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制作的食品所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货值金额107.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炸鸡伴侣酱(净含量1千克);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