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誉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光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591025858E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金井小区21栋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雨市监处罚(2025)258号
当事人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2025年6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7月14日、2023年7月12日和2024年7月8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补报了年报,造成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九条“【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市场主体两年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