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明敏注册资本:2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147471376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工业基地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31
(2020)浙0784民初3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
王**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0-01-08
(2017)京73行初6533号
其他
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23
(2024)浙0782执异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龙青(2024)浙0782执异29号
义乌市梃冠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4-02-21
(2010)浙0782执3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
谢**
执行文书、拍卖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4
2020-02-26
(2017)京73行初65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0-08-18
2020-07-29
(2020)浙0784民初3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3
2019-03-21
(2018)浙0784民初78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谭**与胡**、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1043.38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02
2019-05-30
(2019)浙07民终222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谭永明、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3-27
2017-06-21
(2016)闽02民初1012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金协航电子衡器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18
2016-12-13
(2016)闽02民初101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金协航电子衡器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18
2017-09-16
(2016)闽02民初101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金协航电子衡器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8-05
2018-06-20
(2018)浙0784执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7-29
2018-01-24
(2017)闽民终117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31
2017-11-10
(2017)浙0784民初8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与卢*、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402.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18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当事人生产了10台不符合GB/T7722-2020标准的电子计价秤(ACS-30A)并将其进行了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46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总额154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46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总额1540元,上缴国库
146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2
永市监处罚﹝2023﹞116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生产规格型号为TCS-300大阳雕电子台秤62台,经南通市通州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上述电子台秤称重显示器无防护措施,无铅封,不符合检定规程6.1的要求,该计量器具不符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截止至2023年9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时止,上述电子台秤已全部售给通州区某某经营部,销售价为120元每台,成本价为103元每台,共计货值金额7440元,违法所得105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子台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子台秤,同时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488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054元人民币,罚没共计15934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8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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