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蜀缘慧耳轩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Q8WYG9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街道通顺街西人民影院南侧锦中苑-1-S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156号
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街道通顺街西人民影院南侧锦中苑-1-S3的东河区蜀缘慧耳轩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店从事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足浴服务及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从东河区婵妍美容美体门店购进了3盒春肌漫莹润美肌补水冰膜,购进价168元/盒。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票据复印件。该涉案产品使用频繁,从而导致标签标明的“净含量”内容不完整、部分印字脱落,该标签瑕疵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