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鑫宏达冷库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5MA1AGXYQ4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大桥北(原白灰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3
2021-08-12
(2021)黑0225民初393号
仓储合同纠纷
甘南县鑫宏达冷库、郭**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处罚[2023]229号
甘南县鑫宏达冷库于2021年-2023年将冷库1号储存间、3号部分储存间租赁给甘南县于洋畜产品收购部,甘南县鑫宏达冷库经营者杨娜与甘南县于洋畜产品收购部经营者于宝口头协议每年2000元的价格租赁冷库,并且2021年的租金已经支付,2022年至2023年的租赁费用没有支付。在冷库租赁期间,于宝将在内蒙古周边低价收购的不明死因牛犊进行加工后将牛皮、牛胴体、头蹄、内脏储存在甘南县鑫宏达冷库内,甘南县公安局证实在甘南县鑫宏达冷库存放的部分牛肉已经流入外省市食品市场。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告知过甘南县鑫宏达冷库经营者杨娜一定要履行查验义务,要对库内产品进行定期查验并向租赁方索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甘南县鑫宏达冷库经营者在2021年-2023年冷库出租期间并未对库内产品进行定期查验,明知于宝存放的牛皮张没有用编织袋储存,没有检查用编织袋储存的是什么产品,造成了不明死因牛肉流入食品市场,销售不明死因牛肉货主于宝已经被甘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执法人员检查与经甘南县公安局点数:牛胴体数量为1756袋(23.97吨)、牛头蹄数量为238袋(5.47吨)、牛内脏数量为14袋(0.61吨),共计2008袋(30.05吨)。涉案产品已经被甘南县公安局依法查封在冷库内,甘南县鑫宏达冷库涉嫌明知甘南县于洋畜产品收购部经营不明死因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仍为其提供冷库进行储存,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黑甘检线移【2023】14号),证明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于宝、王培军等10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过程中,发现甘南县鑫宏达冷库涉嫌非法,将线索移交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甘市监责字【2022】ZZ4052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改正。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
5.杨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甘南县鑫宏达冷库经营者身份。
6.甘南县鑫宏达冷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甘南县鑫宏达冷库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7.甘南县鑫宏达冷库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甘南县鑫宏达冷库具备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8.甘南县于洋畜产品收购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甘南县鑫宏达冷库已经向冷库承租方索要营业执照。
9.甘南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于宝讯问笔录一份,证明于宝租赁甘南县鑫宏达冷库存放不明死因牛肉的时间、地点。
10.甘南县鑫宏达冷库现场照片12张,证明甘南县鑫宏达冷库现场情况。
10.甘南县鑫宏达冷库经营者杨娜申请减轻处罚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家庭现状及申请减轻处罚法相关证据。
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5000.00元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