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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瑞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红祥注册资本:2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30975327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工业园三闾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41号
1.监利市瑞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为洪湖市蒋某艮充装并销售医用氧,洪湖市蒋某艮属无资质人员。2.监利市瑞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出厂日期: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1月07日为洪湖市蒋某艮充装医用氧共计175瓶,未通过该公司的气瓶充装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管理。销售氧气的单价是40升/瓶的价格是35元/瓶,10升/瓶的价格是15元/瓶,两次合计货款金额7391元(含其他配件)。3.2025年10月22日,监利市瑞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为洪湖市蒋某艮充装89瓶医用氧,2025年10月24日出库销售,依据“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2日、11月19日的《现场笔录》及证据材料”比对“医用氧发货跟踪记录(充装日期:2025年10月22日,出厂日期:2025年10月24日)的气瓶编号信息”,监利市瑞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为洪湖市蒋某艮充装89瓶医用氧,其中有8个氧气瓶超期未检。2025年11月07日,监利市瑞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为洪湖市蒋某艮充装86瓶医用氧,依据“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2日、11月19日的《现场笔录》及证据材料”比对“医用氧发货跟踪记录(充装日期:2025年11月07日,出厂日期:2025年11月07日)的气瓶编号信息”,监利市瑞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为洪湖市蒋某艮充装86瓶医用氧,其中有24个氧气瓶超期未检。(按照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2025年11月19日的《现场笔录》及附件“现场检查氧气钢瓶瓶身信息”确认有45个超期未检的医用氧气瓶,因瓶身编号不规则与模糊原因,能比对核实的只有32个超期未检氧气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为洪湖市蒋某艮充装并销售医用氧,洪湖市蒋某艮属无资质人员。当事人为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行为已移送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板块295页,“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20000元。3.当事人充装医用氧气瓶过程中,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板块296页,“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20000元。 综上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6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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