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华梦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金富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KRH5E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103房T1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5﹞861号
当事人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6栋1001室设立工作室,利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向刷手转账,对他人网店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交易,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具体流程如下:1、当事人在QQ建立刷单群,并招募刷手加入刷单群;2、当事人在网络上找到刷单平台,并把刷单平台网址发到刷单群让刷手在刷单平台上注册;3、由叶小丹和商家对接后把刷单的需求导入刷单平台;4、刷手在平台里接任务,并按照商家的要求进行购买;5、刷手将相关订单上传到刷单平台;6、当事人于次日把前一天的订单导出来给叶小丹核对;7、核对后叶小丹就将商品金额及相应佣金转账给当事人;8、当事人再次审核订单后通过平台将商品金额及相应佣金从当事人账户中转账给刷手。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使其他经营者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截至2023年6月27日,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穗增检刑行意[2025]3号)及不起诉决定书(穗增检刑不诉[2024]620号),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金富与叶小丹等人累计刷单量超过1.768万单,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以上,无法区分出当事人组织的虚假交易量,其中孙金富已经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依法予以没收。根据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诚信审司[2023]0360号《专项审计报告》,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金富从叶小丹等人处收款530234.04元,并通过当事人账户向刷手打款545817.20元。当事人自称其组织的虚假交易订单量只占与叶小丹等人累计刷单量的一小部分,占3000单左右,总共收取了363608.50元,刷单过程亏损了4000多元,没有违法所得,但无法提供上述供述的相关依据。本局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上述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穗增检刑行意[2025]3号)及不起诉决定书(穗增检刑不诉[2024]620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犯罪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法定代表人孙金富已经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未完整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清。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25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2-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