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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杨贵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596665619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陕0922民初75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泉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6
(2024)陕0902民初53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宜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高新倬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金鑫远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8
(2024)冀1026民初1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安县永利塑料制桶厂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文安县人民法院
4
2022-02-24
(2022)陕0928民初2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旬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12-08
(2020)陕09民终1303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峰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9-02
(2020)陕09民终7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5-12
(2020)陕0926民初3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3
2024-02-02
(2024)陕0902财保19号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思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3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4-11-29
2024-07-01
(2024)陕0902财保113号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鸿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4-11-26
2024-11-19
(2024)陕0902财保235号之一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康中伟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党XX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39136.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4-11-26
2024-11-06
(2024)陕0902财保237号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市高新浦发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4-11-26
2024-11-06
(2024)陕0902财保238号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凌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4-11-26
2024-09-05
(2024)陕0902财保190号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茂洋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4-11-26
2024-07-02
(2024)陕0902财保117号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X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24-11-25
2024-11-06
(2024)陕0902财保236号
财产保全
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康志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363252.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1-12-22
2021-09-24
(2021)陕0902执257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五里产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1-28
2021-01-05
(2021)陕0926执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644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稽罚﹝2025﹞9号
问题一: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销售工程类材料商品的同时提供工程服务业务且未分开核算,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应按该纳税人的主要经营业务适用税率13%开具发票,而你公司将销售工程类材料商品和提供建筑类工程服务业务分别开具了13%和9%的发票并申报纳税。按规定应按4%的税率差补缴增值税,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共开具9%发票金额8,660,337.47元。其中2021年度开具9%工程服务类发票5,979,375.54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39,175.02元;2022年度开具9%工程服务类发票金额1,168,073.4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6,722.94元;2023年度开具9%工程服务类专用发票金额1,512,888.53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0,515.54元。因该问题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46,414.50元。(8,660,337.47*(13%-9%)) 问题二:经查,你公司将购买的礼品用于个人消费,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共29,002.66元,其中2021年(记13号凭证)应转出22,962.84元、2022年(记39号凭证)应转出3,980.53元、2023年(记7号凭证)应转出2,059.29元。 以上两个问题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75,417.16元。 以上违法问题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6: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据7:开具9%税率发票清单,证据8:施工合同,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分开核算。?证据9: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据10: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购买礼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用于证明该企业应转出进项税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度至2023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314.43元。其中2021年18,349.65元, 2022年1,774.66元, 2023年2,190.12元。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375,417.16元、城建税22,314.43元,处以50%的罚款,即198,865.86元。
198865.86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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