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贺贞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贺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CDFMNT6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街道白杨路白杨还房小区38号楼一单元1楼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2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27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后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街道白杨路白杨还房小区38号楼一单元1楼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于2023年12月增加散装食品销售(精酿啤酒)、于2025年4月增加自制饮品制售(制售鸡尾酒和冰块),截至2025年8月18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因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故货值金额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红花岗贺贞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1份共1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1份共1页、黄贺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冰球原材料凤凰山冰泉包装饮用水的购进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冰球原材料凤凰山冰泉包装饮用水的进货来源;
6.精酿啤酒进货查验资料1份共8页,证明精酿啤酒的进货来源;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8.《整改报告》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9月4日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的事实;
9.《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1.我局执法人员陈绍碧、侯金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